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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特力更受贿案

中国法院网消息,年9月8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特力更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对被告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特力更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特力更退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特力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旗委副书记、旗长、旗委书记、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公司或他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利用该学院工程建设项目,非法索取他人人民币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特力更身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院长、法定代表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特力更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及被告人特力更自愿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及违法所得全部退缴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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