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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金瓶梅屡禁不止的四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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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统治者们虽三令五申地加强对《金瓶梅》等小说进行禁毁,但并没能将其彻底销毁。道光年间,《金瓶梅》依然在市面上公开出售。郑光祖的《一斑录杂述》中记载:

“偶于书摊见有书贾记数一册云,是岁所销之书,《致富奇书》若干,《红楼梦》、《金瓶梅》、《水浒》、《西厢》等书称是,其余名目甚多,均不至前数。”

况且,《金瓶梅》能以不同的版本流传至今,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了明清政府对它的禁毁政策,宣告失败。禁毁不仅没有使它在社会上销声匿迹,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促进其在社会上的流传,有的人说《金瓶梅》的名声是被“禁”出来的,或许有失偏颇,但一个方面也说明了它在被禁当中的曲折传播。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禁而不绝的现象?除了《金瓶梅》小说本身内在的独特艺术魅力能吸引各个层次读者之外,还有许多复杂的外部原因。

1、政府法令的两面三刀

明清统治者虽然多次颁布法令,加强对小说戏曲进行禁毁,但是他们自身不但不身体力行,反而明知故犯,以身试法。

以戏曲来说,明清时期,几乎所有关于禁戏的中央法令里,除了依律规定的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等戏不禁以外,其他诸戏都是向干例禁,尤其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严惩。

而明熹宗时,陈惊《天启宫词》的原注中却记载了当时皇帝自己装成宋太祖模样,与高永寿等人演起了《雪夜访赵普》之戏。禁毁法令政策的虚伪性,可见一斑。

《金瓶梅》在明清时期的遭遇,同样如此,政府虽然严行禁毁,但却将其翻译成满文供自己阅读。德国学者马丁·吉姆在《中国传统小说在亚洲》中指出:“清一代至少有72部汉文小说被译成满文,其中包括《水浒传》、《三国志》、《西厢记》、《说岳全传》、《金瓶梅》等。”

清代昭桩在《啸亭续录》卷一《翻书房》中记载:“及鼎定后,设翻书房于太和门西廊下,拣择旗员中谙习清文者充之……有户曹郎中和素者,翻译绝精,其翻《西厢记》、《金瓶梅》诸书,疏栉字句,咸中肇肯,人皆争诵焉。”

和素,字存斋,是满洲镶黄旗人。关于译者,也有另一种说法,佚名所写的《批本随园诗话批语》中有“翻译《金瓶梅》,即出徐蝶园手。其满汉文为本朝第一。蝶园姓舒穆鲁,满洲正白旗人。”

不过,大多数学者认可和素一说。这些先暂且不考,但从这两则资料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较为明确的信息,那就是将《金瓶梅》翻译成满文的,应是一名满清贵族。而且,作为官方翻译机构的“翻书房”,翻译刊刻《金瓶梅》一事,不可能不得到上层的默认与首肯。这就表明,政府对待《金瓶梅》的态度,颇有些“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味。

另外,据王汝梅先生考证,现藏于大连图书馆的“本衙藏板翻刻必究”版《金瓶梅》,为皇族世家藏书,卷首还盖有恭亲王藏书章。阿英的《关于清代的查禁小说》一文中亦称宫中所藏的“成册的《金瓶梅画》,上面俱盖了乾隆御览之印,一直流传下来,并不曾销毁。”可见,统治者们一面大力禁毁《金瓶梅》,一面却翻译成满文供自己阅读,这使禁毁政策在源头上就存在着矛盾、不稳定的因素,从而更增加了禁毁的难度。

2、法令对人情的妥协

在对待小说、戏曲一事上,法令与人情存在着很大的对立。在明清时期,小说、戏曲虽不登大雅之堂,但是他们的娱乐功能却暗合了民众的娱乐休闲需要,从而得到了人们的喜爱。清人刘献廷在《广阳杂记》中写道:

“余观世之小人,未有不好唱歌看戏者,此性天中之诗与乐也,未有不看小说听说书者,此性天中之书与春秋也,未有不信占卜鬼神者,此性天中之易与礼也,圣人六经之教,原本人情。”

因而,再严明的法令在强大的世俗人情面前,往往也显得有些软弱无力。明代的袁中道也早就认识到这个问题,他在追忆董思白说《金瓶梅》决当焚之时,写到:“以今思之,不必焚,不必崇,听之而已。焚之亦自有存者,非人力所能消除。”

尤其是《金瓶梅》,它不像以往的小说取材于历史故事与神话传说,而是以家庭生活和世态人情为题材,通过记叙西门庆一家的日常琐事,描绘了广泛的世俗风情,不仅易于被下层民众所喜爱和接受,而且在其流传之初,也便得到了士大夫、文人们的喜欢,有许多人甚至不惜花费重金求购一本。

虽然书中充斥着大量的淫秽描写,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淫秽的描写反而也成为其广为流传的一个重要原因。明清时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思想解放的社会风潮也迅速涌起,大力冲击了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和封建伦理纲常,长期遭受封建禁欲主义压抑的市民阶层也需要一个发泄的渠道,于是一些充满了低级趣味和庸俗情调的淫秽小说便有了合适的土壤和广泛的市场。

《金瓶梅》中淫秽部分的描写,也恰好迎合了当时市民们的这种精神需求,从而大受欢迎。如《韵鹤轩杂著》卷下的题跋中所记载:“余尝偶过戏场,值台中方演《荆钗》、《琵琶记》诸剧,观者俱意兴索然,倦而思卧;及再演《葡萄架》、《拷火》、《滚楼》等戏,观者俱眉飞色舞,津津乎有余味焉。”

市民们的这种低级趣味虽然不值提倡,但一方面也表明了《金瓶梅》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人情基础,单凭法令是无法从根本上销毁的。清代钱湘在《续刻荡寇志序》中亦认为:“淫辞邪说,禁之未尝不言,而卒不能禁者,盖禁之于其售者之人,而未禁之于阅者之人之心。”正是由于人心、人情难禁,小说和戏曲才有了广泛生存的空间。

法令可以限制人们一时买卖《金瓶梅》的行为,却无法控制人们对其的喜爱之心。法令稍弛,这种买卖的行为自然会卷土重来。梦痴学人在《梦痴说梦》中则更是形象地将禁毁淫词小说与治水结合起来,他认为“以《水浒》、《金瓶》而言,其书久经禁毁,禁止刊刻,至今毒种尚在。防河者惧水之害人,设以堤烷,不能禁水之涨泛;治水者导其淤,通其塞,疏其滞,正其流,亦惟顺其性、转其机而已,不见奇工,而所全者多。”

他认为治水应该采取疏导的方式,河坝虽有一时的屏障作用,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禁毁淫词小说也是如此,法令再严明,起的也只是如河坝一般的屏障作用,只有顺人情,正人性,才能切实地控制淫词小说的泛滥。

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强制性禁毁法令,不仅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禁毁目的,反而无意识间增强了《金瓶梅》的社会影响力,激发了人们更大的阅读兴趣,从而扩大了其传播的范围。

3、地方政府执行不力

禁毁淫词戏曲,是明清政府推行的一项长期性的文化政策,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玩忽职守,导致禁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余治在《得一录》中载:

“至于淫辞艳曲……功令虽有严禁之条,而奉行者多以为具文,坐视其荡惑人心,败坏世教,而曾不少为整顿,可慨也。”

这表明,禁毁政策在往下推行的时候,往往成为执行者眼中的一纸空文,徒具形式而无切实的禁毁效果。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许多资料中都有记录。乾隆三年颁布的禁毁法令中,更是明确将禁毁淫词小说的失败归咎于地方政府,“……但地方官奉行不力,致向存旧刻销毁不尽;甚至收买各种,叠架盈箱,列诸市肆,租赁与人观看。若不严行禁绝,不但旧板仍然刷印,且新板接踵刊行,实非拔本塞源之道。”

明清时期,行政机构臃肿,中央法令在逐级下达、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种种有令不行的情况。对此,明清统治者们也有清楚的认识,为了督促地方官员严格依令办事,在制定中央法令时,就已明确规定对办事不力的官员所应采取的处罚举措,如《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三十《礼文词》中载:

“若该管官员,不行查出,每次罚棒六个月。仍不得借端讹诈。如该管官任其收存租赁,明知故纵者,将该管官降二级调用。”

几乎所有的中央法令中都有类似针对地方官办事不力的惩罚规定。但是即使如此,收效却并不大。那么,地方官员们为什么会明知故纵?结合上节的地方法令中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此举与经济利益有关。

首先,刊刻出版小说戏曲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据王利器先生考证,当时官坊也曾大量刊行小说戏曲,与民争利,周弘祖的《古今书刻》中就有都察院刊本的《三国志演义》和《水浒传》。有的地方官员考虑到淫词小说可以为本地方增加财政收入,可能会对相关法令熟视无睹,默认甚至是纵容其刊刻售卖及租赁。

其次,从地方法令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地方政府收缴淫词小说时,采取的是有偿禁毁的手段,通过筹集资金,从书商等人手中购买书板,根据当时小说的价格,这应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有些地方官员不可避免地会贪污这部分款项,因而使有偿禁毁难以继续,禁毁法令也就成了所谓的“具文”。

4、书贾们的间接保存

丁日昌在禁毁法令中就明确指出,书贾逐利是导致淫词小说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淫词小说,向干例禁;乃近来书贾射利,往往镂版流传,扬波扇焰,《水浒》、《西厢》等书,几乎家置之编,人怀一筐。”

追逐经济利益,是书贾们的本能。只要小说有需求有市场,他们就会去刊刻、去售卖。尤其是“物以稀为贵”,刊刻售卖淫词小说之类的禁书,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经济利润,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往往对严厉的禁令熟视无睹,挺而走险。

虽然地方政府采用有偿收毁的手段,照板给价,但是与售卖淫词小说所得的巨大利润来看,那只是蝇头小利,书贾们自然不会动心。他们往往阳奉阴违,藏匿不缴,以期居奇抬价,获取暴利。即使在高压密集的禁毁下,一时销声匿迹,只要禁令稍微一松,便又会死灰复燃,刊刻售卖不止。

余治的《得一录》中也已清楚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惟收毁淫书,搜罗必难遍及,况利之所在,旋毁旋刻,望洋惊叹,徒唤奈何。”只要淫词小说有利可图,就不可能将其彻底根除。在这场与政府权力的博弈中,书贾们对自上而下颁布的禁毁法令置若圈闻,形成了一个禁者自禁、刻者自刻、卖者自卖的局面。

对于书贾们来说,书和书板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因而,他们自然会采取种种办法来逃避官府的查禁,无意识间地对《金瓶梅》等小说的保存起了一定的作用。他们所采取的常见方式便是改名,以其他名字继续翻刻出版,如《红楼梦》就有好几个别名。

据《小说书坊录》中所辑录,它曾以《金玉缘》为名在光绪十年、十五年、二十四年、三十二年、三十四年七次翻刻出版。《隔帘花影》是《金瓶梅》续书的一种,孙楷第在《中国通俗小说书目》中认为:“书即窜易丁野鹤书为之,殆是康熙后书肆所为。”据此推测,该书为删改《续金瓶梅》而成,为免遭《续金瓶梅》之厄,书贾们将其易名刊刻出版。

另外,有一些书坊主们还将所刻之书印上“京本”字样,意为是经官方许可的版本,可以公开出售,如今所藏的张评本《金瓶梅》,上面就多印有“本衙藏板翻刻必究”字样。

当然,书贾们对政府禁毁法令的抵制与反抗,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并不是一种自觉、理性的反禁毁行为,但是,在客观上却促进了《金瓶梅》等小说的保存和流传。

从常理上来说,禁毁作为一种反传播手段,会对传播对象产生限制作用。但从《金瓶梅》在明清时期的传播情况来看,明清政府的强制性禁毁政策,并没有让它销声匿迹,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接受者的兴趣,增强了其社会影响力,扩大了其传播的范围。

因而,禁毁政策只有在官方话语强制权力直接作用的范围内,才会起到一定的切实“反传播”效果,在其范围之外,则会激发民众对禁毁对象的好奇心,欣赏欲,反而会增强传播效果。禁毁与传播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对立关系,“禁毁以其自身蕴含的传播悖论作用于文学传播领域,成为一种另类传播方式。”

来稿/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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