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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3年锡盟市场监管领域铁

年,全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开展“衣食住行”等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查处一批市场监管领域案件,现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苏尼特右旗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35#柴油案

年3月20日,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尼特右旗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元、没收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

年10月10日,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尼特右旗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该公司销售的-35#柴油经检验闪点(闭口)不合格。经查,此批次产品购进时有检验合格的报告,储存罐清理干净,该情况是由于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未清理干净导致检验时出现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35#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太仆寺旗某美容店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年3月21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对太仆寺旗某美容店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扣押的过期化妆品并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年2月16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对太仆寺旗某美容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过期化妆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太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七十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锡林浩特市某糕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年5月26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锡林浩特市某糕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年2月20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对锡林浩特市某糕点店生产的奶油酥麻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检验报告所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3月21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表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麻花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正镶白旗某毛纺织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质处理案

年4月17日,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对正镶白旗某毛纺织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质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年3月7日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收到工业锅炉水处理不符合要求定期检验报告,于当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年4月1日前整改完成。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检查“回头看”,检查发现该企业仍未对锅炉水质进行处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镶黄旗某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宣传虚假广告案

年2月25日,镶黄旗市场监管局对镶黄旗某有机肥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12月26日,镶黄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镶黄旗某有机肥业有限公司网站首页新闻中心发布的《羊粪对土壤及作物有什么作用》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九)项规定,镶黄旗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镶黄旗某药店出售过期一次性鼻氧管案

年5月19日,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镶黄旗某药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4月20日,镶黄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镶黄旗某药店销售超过保质期一次性鼻氧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镶黄旗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正蓝旗某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年3月14日,正蓝旗市场监管局对正蓝旗某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年3月1日,正蓝旗市场监管局对正蓝旗某药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药品经营单位对正在经营的15瓶祺诺凯牌医用酒精消毒液、20袋SIVE牌医用外科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完成改正,正蓝旗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太仆寺旗某熟食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年5月29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对太仆寺旗某熟食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及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太仆寺旗某熟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减轻处罚裁量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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