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清朝建立以后,礼制、律法、官制、后宫等诸多方面都“依前明例”,唯独对宗室王公的分封办法恰与前明相反。明朝对宗室王公奉行“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的不临民、不治事制度,而清朝对宗室王公则奉行“但予嘉名,不加郡国”,甚至可令宗室王公“内襄政本,外领师干”。
通俗点讲,清朝给予宗室王公爵位的加封,但只令其建府于京中,非旨不得擅离京城。顺治年间,顺治皇帝逐渐确定了根据皇子爵位等级的不同,给予一定规模王府另居的制度。王府设有专门的属官、侍卫、太监,还配有一定数量的包衣佐领、下五旗旗分佐领。在皇帝“赐府另居”的同时,一般还会赐予一定数量的田产、物产或者买卖店铺,于是一个以皇子为中心的庞大社会群体便逐渐形成。
只是这大张旗鼓的“赐府另居”,加入“禁抑宗藩”的原则后,便成了一项关乎分化王权、稳固皇权的政治制度。
清代王府旧址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充分吸取了前朝历代的灭国之因,制定了诸多防止外戚干政、母后擅权的有效制度,《清稗类钞·宫闱类》对清代皇子出生以来的各个年龄段予以了较为明确的记载,能让我们大致得出这种制度的无情和有效:
皇子生,无论嫡庶,甫堕地,即有保姆持付乳媪手。既断乳,即去乳母,增谙达,凡饮食言语行步礼节皆教之。六岁,备小冠小袍袿小靴,令随众站班当差,教之上学,即上书房也。十二岁,有满文谙达教满语。十四岁,教弓矢骑射。至十六或十八而婚。
这种制度有种较为明显的特点,那就是“惟与生母相见有定时,见亦不能多言”。自幼与生母别离,虽然太过不近人情,但却能充分保证皇帝和生母之间的关系生疏,有效防止母后擅权的负面情况出现。
只是大婚以后,就代表着皇子业已成年,再居于皇宫自然不再合适,于是便有了皇帝的“赐府另居”。
府邸建制
“赐府另居”制度,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五年和顺治九年的两次完善,这一制度才基本形成。只是,当时的顺治皇帝尚未生育皇嗣,这项“赐府另居”制度只针对那些“国初开创,栉风沐雨,以百战定天下”的功勋宗亲。可皇室宗亲的功劳不同,赐府的规模自然不能等同,于是一个依据爵位等级而赐予相应规模府邸的衡量办法,自然而然的产生。
根据乾隆朝所成《皇朝通典·卷四十》的记载,清朝宗室爵位分为六级十二等,分别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将军。依据于此,顺治皇帝制定了极为详细的王公府邸规模。
根据《清实录·世祖实录》的记载,顺治皇帝于顺治九年颁布条令,先行明确了从亲王到宗室公爵的府邸建制:
亲王:基高十尺,外周围墙。正门,广五间,启门三。正殿,广七间,前挥周围石栏。左右翼楼,各广九间。后殿,广五间。夜室二重,各广五间。后楼一重,上下各广七间。自后殿至楼,左右均列广虎。正门、殿、寝,均绿色琉璃瓦。
除此之外,“亲王”府邸的后楼、翼楼、旁房的用瓦、镇兽、门柱、金钉、贴金、绘画、窗楹等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清代王府内景郡王(包括“世子”爵位):高八尺。正门一重,正屋四重。正楼一重。其间数、修广及正门金钉、正屋压脊,均减亲王七分之二。梁栋贴金,绘画四爪云蟒,各色花卉。正屋不设座,余与亲王府同。
贝勒:高六尺。正门三间,启门一。堂屋五重,各广五间,均用筒瓦。压脊二,狮子、海马。门柱红青油饰。梁栋贴金,彩画花草。余与郡王府同。
贝子:基高二尺。正房三间,启门一。堂屋四重,各广五间。脊安望兽,余与贝勒府同。
“贝子”以下的宗室“公爵”,“均与贝子府同”。
也就是说,根据宗室爵位的不同,所赐府邸的地基高度、房间数量、门窗数量等等均有不同,用以区别爵位等级的补服图案也在府邸绘画中有着相对应的表现。等级森严、尊卑分明,仍然是宗室王公“赐府另居”的主要特点。这也是后世宗亲中“王府逾制”罪行的根本依据。
清代王府大门上的“金钉”“赐府另居”的特点和过程
根据《皇朝通典》的记载,皇子一般到了15岁,便由宗人府向皇帝提请分封谕旨,让皇帝钦定皇子爵位,赏赐府邸另居,脱离皇宫开始独自生活。
康熙十四年,康熙皇帝下达了第一道“赐府另居”的谕旨,只不过分封对象依然是皇室宗亲,而非当朝皇子——恭亲王常宁(顺治皇帝第五子)、纯亲王隆禧(顺治皇帝第七子)。
在康熙皇帝的这道谕旨中,我们能明确得出“赐府另居”的另两个特点:
1、康熙皇帝下令,“着常宁在正蓝旗、隆禧在镶白旗”,此即为宗室分封的地点所在。
2、“亲王册封外藩,工部题明,遣官营造府邸”,也就是说宗亲府邸的营造工作由工部一力承担。
雍正十三年九月,刚刚继位的乾隆皇帝对諴亲王、和亲王下令赐府,我们能够大致得出“赐府分居”的整个过程。
《清实录·高宗实录》记载了乾隆皇帝的这道谕旨:
皇叔胤秘、皇弟弘昼向荷皇考深恩,封以亲王之爵。但册封之典。尚未举行。又二王尚居住紫禁城内。应如何册封,并踢居王府,分予护卫、给赌家资,务期妥协宽裕之处。著总理事务王大臣,会同礼部、内务府斟酌缓急,详议具奏。
乾隆二年,由工部承建的两座府邸落成,乾隆皇帝“亲临阅视”,并下令由内务府总管带领内务府属员,“送二王迁往府邸”。
“赐府”的配套赏赐
“赐府”,只是一个给了皇子或者宗亲王公一个居住的地方,并不能让王府实现正常运转,无法显示皇恩浩荡,更不能实现皇帝予以分封的根本目的——分化王权、稳固皇权。
所以,皇帝在给予宗亲、皇子“赐府”外,还要给予经济体系、属官体系和统辖役人的配给。
经济体系的建立
顺治十年,清廷制定了明确的爵位俸禄制度,此为“赐府”王公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皇朝通典》对于宗亲王公的俸禄有着明确记载:
亲王,岁给傣银一万两;世子,六千两;郡王,五千两;长子,三千两;贝勒,二千五百两;贝子,一千三百两;镇国公,七百两;辅国公,五百两。每银一两,给米一斛。
如此俸禄,虽然在清朝时期属于绝对的“高薪”,但却也无法满足王府庞大的日常开支、刚需所用。更何况,宗亲王公们还有着千奇百怪的特殊嗜好,还需要豢养各种人等,如果再有个结党需要,更需要巨额金银支撑。
清代官银所以,在正常的爵位俸禄外,皇帝一般还会恩赐庄园、田产、商铺并服役人丁。康熙六年,清廷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赐府”附加赏赐:
亲王:得赏赐大粮庄、银庄、瓜园、菜园、果园等四十二所。投充人、新丁、炭军、灰军、煤军共计一千七百七十五丁。郡王:得赏赐各类庄园二十所,投充人一百户、探捕户二十名、牲丁十五名。炭军、灰军、煤军各五十名。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的工资外,皇帝还会赏赐给宗亲王公诸多“生财之道”,以满足王府的庞大开支。田产、店铺来的更为直接,几乎成为了王府主要的财源。
属官体系的建立
王府建成,王府的属官体系也会迅速建立,执掌王府诸等庶务甚至协助王公参与朝政、处理所领差事。王府的属官体系主要包括三类人:
第一类:王府总管,代表官职——长使。清代王府的长使权力非常大,除了“掌府中之政令、率僚属以各领其府事”外,甚至还可以跟随王公参与政事,直到康熙皇帝于康熙八年以“会议之事,俱系国家重大机密事务,理应极其慎密”为由,予以禁止。
第二类:护卫,代表官职——一二三护卫。毕竟是皇室宗亲,身边的护卫也绝对不能含糊,根据爵位等级的不同,予以不同数量、不同等级的护卫,也属皇帝的特殊恩赐。
一二三等侍卫形象第三类:礼制引导,代表官职——典仪。典仪执掌王府的生活事务,比如膳食、开支、修葺等具体事务。
第四类:护军,亦称为“甲兵”。除了王公的护卫外,王府还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军,负责护卫王府安全。王府甲兵数量并不确定,随皇帝的个人意愿而定。
除护军外,《皇朝通典》对王府中的长使、护卫、典仪等有着明确的配备数量规定:
亲王:设长史一人;一等护卫六人,二等护卫六人,三等护卫八人;四品典仪二人,五品典仪二人,六品典仪二人。郡王:设长史一人;一、二、三等护卫共十五人;五、六品典仪共四人。贝勒:设司仪长一人;二、三等护卫共十人;五、六品典仪共三人。贝子以下,不设长使,仅护卫、典仪人数递减。
王府护军的数量,我们需要给予着重说明。王府的属官们,由朝廷支应俸禄,也就是说,这些属官从根本上讲只属于朝廷,并不属于所在王府。皇位传承不断,宗亲王公就会源源不断的出现,仅是支应这些王府属官就是一项浩大的开支。按照雍正皇帝的说法,如果任其发展,“不但钱粮不敷,即米石亦不能足”。但长使、护卫、典仪已被明确规定,皇帝也只能从护军数量上寻找压缩开支的办法。
于是,雍正皇帝对王府护军的数量予以了明确规定:
嗣后,亲王护军、领催定为四十名、马甲一百六十名,共钱粮二百份;郡王护军、领催定为三十名、马甲一百二十名,共钱粮一百五十份;贝勒护军、领催定为二十名,马甲八十名,共钱粮一百份;贝子护军、领催定为十六名,马甲六十四名,共钱粮八十份等等。
统辖役人的划归
建立了经济和属官体系,“赐府分居”以后的宗亲、皇子们还会被赐予一定数量的包衣佐领和八旗旗分佐领,也就是分给具体的管辖人群。这项制度开始于努尔哈赤时期的“八旗制度”,包衣佐领即为奴仆;旗分佐领,即为下五旗的旗人。
也就是说,“赐府分居”以后的宗亲、皇子们,能够得到一定数量的私属奴仆,和一定数量的管辖旗人,以保证他们的主子身份和尊崇地位。
自此,一个拥有系统经济体系、完整属官体系和下辖民众、奴仆的社会集合体——王府,才正式形成。
清朝八旗“赐府分居”中的王权分化、皇权稳固
从上述王府的规制来看,一位王公几乎等同于王府中的“皇帝”,权力巨大。再加上努尔哈赤时期,对宗亲王公诸多特殊权利的赋予,“赐府分居”以后的宗亲、皇子们很容易形成私人势力,进而严重威胁皇权。
行至康熙朝,康熙皇帝甚至认为“凡事端之生,皆由五旗而起”,皇权和王权之间的矛盾逐渐变的公开化、明朗化、尖锐化。而经过“九子夺嫡”事件残酷洗礼的雍正皇帝,更是深深明白王权对皇权的极大威胁。乾隆朝初期的“弘晳逆案”,更让乾隆皇帝对王权威胁有了清醒认识。
于是,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努力,“禁抑宗藩”的原则便逐渐渗透到了“赐府分居”的制度中,有效分化了王权、稳固了皇权。其中,雍正皇帝对于“禁抑宗藩”的贯彻更为彻底、明确,主要有以下两项办法:
1、禁止诸王随意役使旗分佐领人等
雍正皇帝认为,下五旗虽然各有诸王率领,但真正主子还是至高无上的皇帝,“五旗之人,竟有二主”的情况绝对不能出现。于是,雍正皇帝明确规定,诸王不得随意役使下辖旗分佐领,甚至连包衣佐领的指配也必须先行请旨,得到皇帝许可后,方能施行。
如果诸王下辖的旗分佐领中,存在爵位较低的皇室宗亲,则“置于该旗公中,令在上三旗行走”,令其脱离诸王约束,直接归为皇帝管辖。雍正皇帝的目的非常明确,就一句话——其宗室、觉罗之佐领,惟朕可以役使耳。
在“赐府分居”以后的佐领赏给中,雍正皇帝将诸王的管辖权进一步压缩,甚至直接剥夺了役使权,有效制约了诸王私人势力的形成,对王权分化有着极为关键的影响。
雍正朝诸王代表人物——廉亲王允禩2、严禁朝臣同诸王交往
康熙朝晚期的“九子夺嫡”事件之所以出现,和皇子同朝臣之间的串联、结党行为有着直接关系。雍正皇帝继位初期,根基不稳、皇权不固,诸王府中仍有朝臣不断往来,暗中结党,对雍正皇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对雍正新政也有着不同程度的掣肘。
为了杜绝这种情况,雍正皇帝早在雍正元年正月就发布了一道严旨禁令:
凡上三旗大臣侍卫官员人等,俱不许在诸王门下行走。即诸王属下人,非该属处,亦不许私相往来。嗣后如有私相行走之人,一经查出,即行参革。
至于诸王“招纳之事”、“大臣往来王府”等情况,雍正皇帝更是发现一例,严惩一例,绝不姑息。
两项措施下,诸王基本成为了只能闲散度日、了无事事的“闲王”,只有地位,没有权力,更谈不上对皇权的有效威胁。行至乾隆朝,乾隆皇帝以雷霆手段处理完“弘晳逆案”以后,这种“禁抑宗藩”的原则变得更为光明正大,理所应当。自此,延续上百年的皇权、王权之争,以“赐府另居”的方式宣告了王权的完败。
晚清皇室宗亲形象后记
“赐府另居”的宗亲王公们,在“禁抑宗藩”的原则影响下,变得只懂放纵享乐、消极度日,甚至产生较为严重的生理变态。热衷“出活丧”的和亲王弘昼,就是一个极为典型的案例。行至晚清,这些宗亲王公们更是发展到沉迷享乐、不问世事的荒唐地步,“有效”促进了清王朝的灭亡。
就此来看,王权虽有威胁,但其毕竟是皇权的附属。王权不再,皇权的消失亦不久矣。
参考文献:《清史稿·诸王列传》、《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皇朝通典》、《清实录》、《清稗类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