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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代布特哈八旗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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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设立了布特哈八旗,作为管理在黑龙江右岸和嫩江流域生活的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民族各项事务的地方政权机构,对这些民族实行直接的行政、军事和法律统治,使居住在我国东北边疆的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鄂伦春族在清朝统治的多年间在各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本文试对布特哈八旗建立的时间、实行旗制的原因、布特哈八旗的特点及其历史影响等几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谬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建立布特哈八旗的时间

清朝建立布特哈八旗的时间,目前大体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认为布特哈八旗设立于年(康熙八年)。“一六六九年(康熙八年),在宁古塔将军之下设立‘布特哈八旗’负责统一管辖分布在黑龙江上中游地区的鄂温克、达斡尔和鄂伦春人”[1]。二是认为布特哈八旗设立于年(康熙二十三年)“,年(康熙二十三年)在布特哈地区三个扎兰、五个阿巴的基础上设布特哈八旗”[2]。三是认为布特哈八旗设立于年(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年(雍正九年),清朝统治者指示黑龙江将军衙门,规定旗色,在布特哈地区的三个扎兰和五个阿巴的基础上,组建了布特哈八旗”[3]。四是认为“布特哈八旗设立于年(雍正十年)”[4]。

根据《清代鄂伦春族满汉文档案汇编》的记载,可以肯定地说上述第四种说法是正确的,即布特哈八旗的设立应在雍正十年()。雍正八年四月(),黑龙江将军卓尔海奏请在索伦五围、达斡尔三甲喇的基础上分旗色进行管理。雍正十年六月(),“黑龙江将军衙门为布特哈鄂伦春等丁编旗分佐领事札付署理布特哈索伦达斡尔总管文”中明确说:“同年闰五月二十七日,黑龙江将军卓尔海等所奏派驻济拉木泰兵后剩余打牲丁编设旗分佐领、设置官员比丁一折。”这些建议最后都“俱如卓尔海等所请”[5]。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不同的说法,我认为主要原因,一是清代的实录和典章文献记载得不够清楚,而在当时,相关的满文档案资料还没有被翻译出来被研究者引用。二是对“编入满洲八旗”与“编布特哈八旗”没有明确加以区别。

建立布特哈八旗的基础是清朝入关前就对新征服的黑龙江地区的土著民族编设的牛录组织(即佐领)。牛录(佐)本是满族传统的出猎行围时,由同一族寨成员分别组合的临时性小组,其特点是具有强烈的血缘色彩,它是满族渔猎文化的产物。努尔哈赤与皇太极在军事扩张中,把居住在黑龙江地区的各部族仿照满族编设佐领的形式,将其纳入后金政权组织之中。对主动来降的部族,以其原有的氏族组织为基础建立新的牛录,并任命其原有族长为世袭牛录章京(佐领)。而对征服战争中俘获的壮丁则分别编入满洲八旗牛录之中。

顺治、康熙年间,达斡尔等族陆续内迁黑龙江右岸和嫩江流域居住,清朝对这些民族继续编设佐领,并在佐领的基础上形成了布特哈总管(打牲部总管)制度。

这一时期,清朝一方面将内迁的未编佐领的达斡尔等族人继续编为牛录(佐)。例如,康熙六年丁未,六月甲戌朔(年7月21日)“理藩院题,查达虎儿有一千一百余口,未编佐领。应照例酌量编为十一佐领,设头目管辖。从之”[6]。另一方面,则按照民族区域分布的情况,设立3个“扎兰”和五个“阿巴”进行管理。达斡尔编为3个扎兰,在讷莫尔河一带设讷莫尔扎兰,辖近30个屯,在嫩江中游北部设都伯沁扎兰,管辖近20个屯,在讷莫尔河与嫩江汇合处的嫩江中游南部一带,设莫尔丁扎兰,辖40余屯。索伦(即今鄂温克族)则根据其氏族围猎的区域,设五个阿巴,在诺敏河一带者,曰阿尔拉阿巴;在阿荣河、格尼河一带者,曰涂克敦阿巴;在雅鲁河及音河一带者,曰雅鲁阿巴;在济沁河一带者,曰济沁阿巴;在绰尔河一带者,曰托信阿巴。扎兰,汉译“甲喇或参领”(也有译为连或队),而阿巴是围猎之意,即猎区。也有把两者共称为“八甲喇”、“八参领”的说法。编设“扎兰”和“阿巴”是很重要的历史事件,因为无论是“扎兰”还是“阿巴”,都是在原设立的佐领基础上,合数个佐领而编为一个扎兰或者一个阿巴,因此它是牛录(佐领)之上的社会组织形式,初步奠定了布特哈八旗的基础。这个机构虽然是仿满洲八旗下的甲喇、参领设立的,但可以确定的是,它是根据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鄂伦春族的民族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的,是具有地方行政管理和军事职能双重特点的机构。

康熙初年,清朝在3个扎兰和5个阿巴之上设索伦总管,总管治所在卜魁(今齐齐哈尔市),统一管理索伦部。行政隶属中央的理藩院,军务则归宁古塔将军统辖。为了抗击沙皇俄国的侵略,康熙二十二年(),清朝将原来统辖吉林、黑龙江的宁古塔将军,析出黑龙江将军,专辖黑龙江地方,任命宁古塔副都统萨布素为首任黑龙江将军。康熙二十三年,建立瑷珲八旗,达斡尔族和鄂温克等族又以佐为单位编入驻防瑷珲的八旗之中。驻防在新建的黑龙江城(今瑷珲)。同年清朝设置墨尔根城(今嫩江县城),又抽调达斡尔、鄂温克等族官兵驻防墨尔根城,在墨尔根八旗所辖17佐中,达斡尔族编为5个佐。康熙三十年,(),清朝又将分布在齐齐哈尔城周围的16个佐的达斡尔、鄂温克官兵及其家属调进该城驻防,在齐齐哈尔八旗所辖40佐中,达斡尔族共有16佐。这说明,他们虽然被纳入黑龙江驻防八旗组织,但仍以牛录(佐)为单位以本民族的名称出现,以民族编设牛录的形式并没有改变。康熙二十八年()达斡尔族等被“编入八旗”的说法,在时间上是不够准确的,但说达斡尔族等族在这一时期被编入黑龙江驻防八旗则是正确的。被编入黑龙江驻防八旗的牛录虽然很多是从布特哈地区调出的,但一经调出纳入其他驻防八旗组织,就按清朝驻防八旗组织机构统一管理,主要承担军事职能,而与“布特哈打牲部”区别开来。

内迁后的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各族定居、活动在黑龙江右岸和嫩江流域及其各支流地区以后,由于主要从事狩猎生产的特点而被统称为“打牲部落”,总名“布特哈”(满语)。其活动居住的地区相应地称为“布特哈地区”。

至年(雍正十年),清朝在布特哈地区达斡尔3个扎兰和鄂温克5个阿巴的基础上,正式组建了布特哈八旗。

编设布特哈八旗的建议是由刚刚升任黑龙江将军的卓尔海于雍正八年年底向雍正帝提出的,编设的理由是“兹索伦、达斡尔官员均照八旗官员军政考核,且出征之布特哈索伦、达斡尔等又蒙圣上施以鸿恩,俱如旗人一体办理”。他提出“索伦五围、达斡尔三甲喇若分旗色,不但各围差遣皆有旗色,查管有凭,且合规制”[7]。很显然,无论是布特哈的官员还是出征的兵丁都是按照八旗进行管理和考核的,这是编设布特哈八旗的基础。而编设布特哈八旗的目的,正如其所说的,一是根据旗色让其分担各项出征、巡边的各种任务时能易于识别和分派;二是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也有依据且比较方便;三是也适合清朝对黑龙江地区实行军政管理制度的需要。

布特哈编设八旗的情况,清代黑龙江满文档案有比较详细的记载。编设布特哈八旗时,主要根据“不分离其部族,按所居之相近,便于管束”的原则进行编设。其特点是:第一,同佐领的编设一样,八旗仍以这些民族原有的氏族部落为基础编设。这次编设布特哈八旗,黑龙江将军卓尔海是将达斡尔36佐领归为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索伦48佐领及鄂伦春(缺)九佐领归为镶黄、正黄、镶白、正红、镶红、正蓝、镶蓝七旗,巴尔虎5佐领、特楞古特、克尔萨喀勒及塔畚乌梁海等8佐领归为镶蓝旗。布特哈八旗与原来的3个扎兰、5个阿巴的关系,达斡尔人聚居的杜博浅扎兰编为镶黄旗,莫日登扎兰编为正黄旗,讷莫尔扎兰编为正白旗,鄂温克人聚居的阿尔拉阿巴为正红旗,涂克敦阿巴为镶白旗,雅鲁阿巴为镶红旗,济信阿巴为正蓝旗,托信阿巴为镶蓝旗。布特哈八旗下设92佐,其中达斡尔族39佐,鄂温克族47佐,鄂伦春族6佐。清朝在组建布特哈八旗时,充分利用了达斡尔等族原有的哈拉、莫昆等氏族组织。例如,镶黄旗以达斡尔鄂嫩哈拉为主,该旗12个佐中,除4佐系鄂伦春族外,其余8个佐均系达斡尔鄂嫩哈拉的各莫昆。正白旗以达斡尔郭博勒哈拉为主,在其所辖的16个达斡尔族屯落中,郭博勒哈拉的屯落占11个。正黄旗则以莫日登、敖拉两个哈拉为主组成。第二,每旗都设两个副总管管理,一为满洲副总管,另一副总管则以占多数的民族的人来担任,这表明布特哈八旗仍由满洲人主管,同时又给这些民族的代表人物以一定的权力和地位,协助清朝管理所属族众。第三,除达斡尔、索伦以外,由于布特哈地区还有鄂伦春和巴尔虎等部族分散游牧和渔猎,清朝也将他们以佐领的形式分别编入布特哈各旗,只是由于人数较少,没有单独编旗和设立副总管。

二、清朝编设布特哈八旗的原因

清朝之所以在布特哈地区编旗设佐,实行旗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在布特哈地区对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民族编设佐领,纳入旗制,是清朝巩固其北部边疆的需要。原生活在黑龙江上中游地区的达斡尔等族是由于沙皇俄国的侵略扩张而奉清朝的命令在顺治年间大规模迁往嫩江流域居住的。其时清军入关不久,尚无军事力量抵抗沙俄的侵略和骚扰,只能让黑龙江中上游的各族迁入兴安岭以南地区,以断绝其粮草供应。清朝平定三藩之乱,国内局势稳定以后,开始加强东北防务,经过详细的准备,于年夏收服了被沙俄侵占的黑龙江中上游的重镇雅克萨城,但俄军随后又重占了雅克萨城,使清军不得不在年至年长期围困雅克萨城。年,中俄在尼布楚开始中俄边境谈判并签订了《尼布楚条约》,中俄北部边界划定以后,黑龙江地区的防御变得十分重要,因此,清朝在黑龙江设立黑龙江将军衙门,总理全省各项军政事务。其下设布特哈八旗,以这种亦军亦民的组织形式组织和管理黑龙江的少数民族。

2、原生活在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的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鄂伦春等少数民族在清初都保持着自己的氏族血缘社会组织,南迁嫩江流域后仍然以氏族为单位聚屯而居或者分散游牧、渔猎,氏族仍然是这些民族的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这种社会状况特别适合编入八旗这种集政治、经济、军事于一体的社会组织形式。将达斡尔等族的氏族组织纳入旗制,安置于佐领之下,使牛录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既可以使达斡尔等族的社会生活不致发生大的变化,保持布特哈地区的社会稳定,又便于清朝对这一地区的各民族的管理。

3、达斡尔、鄂温克和鄂伦春等民族,自古以来,狩猎都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这些民族都有很好的骑射技术,吃苦耐劳,勇猛善战。编入八旗以后,就可以根据清朝的需要随时调遣征战。桐城方式济在《龙沙纪略》中曾称赞说:“索伦音近蒙古,间杂汉语,挽弓十石,能自缚于树,射熊虎洞穿,负之而归焉。有逸失者,虽数百里外,皆踪迹得之。”

4、达斡尔、鄂温克和鄂伦春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特别是在氏族组织下,形成了有关生产和生活的各种规则即习惯法,这些习惯法的作用和影响非常深远,清朝通过在编设佐领时继续保留这些民族的氏族组织,就可以充分利用其原有的习惯法,使其继续规范人们的行为,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有利于巩固清朝在这一地区的统治。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清朝在征服索伦部之初,就开始编设佐领,以后在顺康年间亦不断扩编佐领,最终至雍正时期发展成布特哈八旗组织。

三、布特哈八旗的主要特点

布特哈八旗作为管理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族各项事务的地方军政机构,在清代的地方政权体制中是非常独特的,充分体现了清朝因族制宜、因俗制宜、因地制宜的统治方针。我们仅以布特哈八旗与清代黑龙江将军、副都统所在地的驻防八旗和蒙古地区实行的盟旗制度进行比较来说明其特点。

(一)布特哈八旗与黑龙江驻防八旗比较

1、布特哈八旗与黑龙江驻防八旗在机构设置上有所不同。布特哈八旗又称之为“打牲部八旗”,主管官员为“总管”“、副总管”“,总管”具有管理布特哈地区所有地方事务之意。而黑龙江将军所辖的齐齐哈尔、墨尔根和瑷珲三个驻防机构则设副都统、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官,主要承担军事任务。布特哈初设达斡尔总管和索伦总管各一人。于康熙三十年增设了满洲总管。总管公署衙门的最高统辖是三人总管,实行三总管合议制。下设左司、右司和掌印处。左司负责民政事务,右司负责征集以及其他方面的事务,掌印处负责掌管人事文书,等等。各司的司长叫做正堂,副职叫做副堂,下面设司官笔帖式掌管事务。总管是三品官,正堂、副堂是四品官。任用范围,正堂从佐领中产生,副堂由骁骑校们轮流担任。

2、在职能上,有所不同。黑龙江驻防八旗主要是镇戍地方,驻守卡伦,巡查边境,训练士兵,一旦有事,能备调遣。而布特哈八旗的职能与其有所不同:其一,是负责收缴达斡尔等族牲丁每年必须交纳的貂皮;其二,是要定期派人巡查所辖的边境线并随时派出官兵服从清朝的征调;其三,是负责管理布特哈地区的其他各项地方事务。

3、黑龙江驻防八旗与布特哈八旗虽然都由黑龙江将军衙门管辖,但在管理上有以下不同:

第一,在履行义务上有所不同。清朝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事实上就是为了把贡貂事务有效进行管理而设立的。布特哈旗丁每人每年要承担向朝廷贡纳一张貂皮的义务,而黑龙江驻防八旗则没有这项义务。为了收缴貂皮,清朝建立了严格的测丁之法和赏赐惩罚制度。所有布特哈地区的男丁,从量竿身足五尺者即入丁册,岁纳貂皮一张。测丁之法则完全按照八旗之例进行。测丁每三年进行一次,届期将老幼病残、负伤无用之人以及阵亡、病故和新增等人或删或入丁册。至道光十二年,才停测丁之法,改为额定总数。贡貂足数和符合要求的给予赏赐,如果不足额或不及要求的,要撤职,或者罚牲畜或者治罪。

第二,在经济待遇上有所不同。布特哈八旗的牲丁没有俸饷。驻防旗兵均以兵饷为生,包括银、米两项,依等级、兵种的不同而有多少之分。但索伦和达斡尔“编旗披甲,率皆土著已久,专以捕猎为生,春秋会操而外,散归屯野,各营谋食之路。揆厥情形,犹三代寓兵于农之意,所领全饷、半饷,不过等诸例赏而已”[8]。

第三,在法律控制上有所不同。凡调出的达斡尔族官兵到各地驻防,纳入各地驻防八旗组织以后,就和其他驻防官兵一样,不得擅自离开驻地,必须听从朝廷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清朝的法律法令,同八旗官兵一样升迁或罢黜,奖励或惩罚。而布特哈八旗的打牲丁,“索伦、鄂伦春等畜养牲畜,各处分散游牧。达斡尔等畜养牲畜,耕种地亩,亦在各处分散居住”[9]。“春秋会操而外,散归屯野,各营谋食”。他们只需完成每年的贡貂任务,遇有战事服从征调,其他各族的内部事务,朝廷并不干涉,往往仍由原氏族组织自己处理,因此本民族习惯法仍然继续发挥维护社会秩序、处理各种利益冲突的作用。

(二)布特哈八旗与蒙古地区蒙旗制度比较

清朝在蒙古地区建立盟旗制度进行管理,而盟旗是在蒙古原有的政治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清朝对蒙古各部编旗,小部落合为一旗,大部落分为数旗,各旗互不统属,每旗设札萨克(旗长)一人管理旗务。旗下基层组织为佐,佐的头领称佐领,负责差役调遣工作。札萨克为世袭制,其下官员设协理台吉、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职,分工管理旗内的军事、司法、行政、土地等事务。旗的上层组织为盟,盟设盟长和副盟长各一人,从札萨克中产生,由理藩院奏报清廷任命。盟长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各旗札萨克处理重大事务,接受上诉和会审案件,检阅各旗军事力量。

而布特哈八旗不仅由多个民族混编组成,以这些民族的氏族组织为基础建立,而且,所属机构也不同,布特哈八旗由黑龙江将军衙门管辖,隶属于兵部。官职有总管、副总管、佐领等,而无所谓盟长、旗长和台吉等官职。蒙古盟旗则由理藩院管辖。蒙古各旗的札萨克皆为世袭制,而鄂温克、达斡尔等族的佐领只有少部分是世管佐领,其总管、副总管都是朝廷任命的。在职能上也有所不同,布特哈八旗主要承担巡查边境、征调作战等军事任务和贡纳貂皮等项经济义务。

四、布特哈八旗军政制度的影响

有清一代,通过建立布特哈八旗军政制度,将散处广袤山野、无所统属的达斡尔、鄂温克和鄂伦春等民族组织起来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使这一地区的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布特哈八旗作为清朝的准军事组织,其官兵根据国家的需要被源源不断地抽调到各地驻防和征战,这种大规模的迁徙和征战,对人口分布、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都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从康熙年间开始,清朝陆续从布特哈地区抽调达斡尔、鄂温克族官兵派往瑷珲、墨尔根、齐齐哈尔、呼伦贝尔和新疆伊犁驻防。一方面,这些被纳入清朝驻防八旗的官兵由于在征战中立有军功而得到朝廷的种种优待而被尊崇,成为这些民族中的显贵人物,从而提升了布特哈地区土著民族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大量的壮丁战死沙场和伤残,使这些民族的人口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不断减少。如鄂温克族,据不完全统计,鄂温克被征调的官兵有人之多。然而,“其庆生还者十不一、二也,不死于锋镝战争之场,即死于溽暑厉疫瘴烟之地”[10]。据调查,“格尼河地区有一村子,共有几十户鄂温克人,由于出征打仗,最后死的只剩一户”[11]。青壮年的大量死亡,无疑阻碍了鄂温克民族自身的发展。

2、在黑龙江军政制度管理下,布特哈地区的各民族与中央政权的政治联系日益紧密,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增强了这些民族对祖国的向心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但与此同时,这些民族内部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矛盾也日益加剧,其内部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复杂化。清朝为了加强布特哈地区的各民族与中央的关系,建立了布特哈官员进京引见制度和布特哈兵丁进京担任内廷侍卫制度。凡被任命佐领等官的索伦、达斡尔人都要进京觐见皇帝。清朝还经常抽调布特哈地区的兵丁进京充当侍卫。据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黑龙江副都统喀特呼为派员解送鄂伦春进贡貂皮事咨索伦总管喀拜等文记载:“索伦、达斡尔、鄂伦春原有丁三千五百四十八名,其中扣除病故、进京者六十二名外,共剩丁三千四百八十六名。”[12]可见进京充当侍卫的人不少。由于布特哈地区打牲民每年都要向朝廷贡纳貂皮,为了收缴貂皮,清朝在省城齐齐哈尔近郊建立了“楚勒罕”集市,届期,各地的商人带来各种物资在集市上与布特哈地区的土特产品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了这一地区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长期捕猎,貂鼠日益减少,布特哈猎民不得不从市场上高价购买貂皮,凑足应贡貂皮数额,很多人因此逐渐贫困化。与上述情况密切相关的是布特哈地区的各民族内部阶级分化日趋明显,突出表现在尊卑等级身份制度的形成和奴隶制发展两个方面。通过布特哈八旗制度,他们中的许多人由于效忠清朝、立有军功或者能约束管理族众而被授以各种官衔,享有种种特权,从而成为社会的上层贵族。在八旗军政制度下,达斡尔、鄂温克等族还形成了“家长奴隶制”。“布特哈家奴,其先系八旗官兵从征于外,带归子弟,蓄之为奴,历年既多,视为习惯”[13]。达斡尔、鄂温克人的奴隶来源,一为战俘,二为发遣的囚犯,另外也有从市场上购买来的。清末布特哈地区鄂温克人的奴隶数目,据《黑龙江志稿》记载,仅在布特哈“东路官兵家奴有四百七十六户,男女大小一千三百二十三名”[14]。

3、在八旗军政制度管辖下,布特哈地区出现了学校,发展了最初的教育,使这一地区各民族的文化素质和思想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达斡尔、鄂温克和鄂伦春三个民族都没有自己的文字,在布特哈地区的学校教育始于八旗学堂的创办。年(康熙三十四年),“礼部议复,黑龙江将军萨布素等疏言,墨尔根地方两翼,应各立学,设教官一员。新满洲诸佐领下,每岁各选幼童一名,教习书艺。应如所请,从之”[15]。于是在黑龙江将军衙门所在地墨尔根城设立了满文学堂,招收满、达斡尔、鄂温克等族子弟入学读书。

雍正十年以后,随着布特哈八旗的组建和所属佐的扩编,布特哈每年选送读书的学生也增加了。年(乾隆九年),清朝在齐齐哈尔、墨尔根、瑷珲三城,各设官学一所,仍从每佐选送一名幼童入学。年(光绪三十一年),瑷珲、墨尔根两城各设初级小学一所,在“西布特哈(尼尔基镇)创设初等小学一处”[16]。学校教育的出现和发展,使布特哈地区的少数民族中第一次出现了读书识字的知识分子,这对先进的思想文化的传入和这些民族的发展进步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1]鄂伦春族简史编写组:鄂伦春族简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年,第44页。

[2]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达斡尔族社会历史调查[R],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年,第41页。

[3]达斡尔族简史编写组:达斡尔族简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年,第48页。

[4]刘小萌:满族的社会与生活[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年,第页。

[5]清代鄂伦春族满汉文档案汇编[Z],北京:民族出版社,1年,第–页。

[6]马齐等监修,众佛保等纂修:清圣祖实录卷22[M],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7]清代鄂伦春族满汉文档案汇编[Z],北京:民族出版社,1第页。

[8][清]徐宗亮:黑龙江述略[M]1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年,第73页。

[9]清代鄂伦春族满汉文档案汇编[Z],北京:民族出版社,1第页。

[10][清]华凌阿:达呼尔索伦源流考[M]1转引自达斡尔资料集(第一集)1北京:民族出版社,年,第13页。

[11]鄂伦春族简史编写组:鄂伦春族简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年,第72页。

[12]清代鄂伦春族满汉文档案汇编[Z],北京:民族出版社,1第页。

[13]张伯英:黑龙江志稿卷26[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年,第页。

[14]张伯英:黑龙江志稿卷26[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年,第页。

[15]马齐等监修,众佛保等纂修:清圣祖实录卷22[M],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16]张伯英:黑龙江志稿卷24[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年,第页。

作者简介:苏钦(-),女(达斡尔族),内蒙古莫力达瓦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双学士,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民族法学研究。

(原刊《黑龙江民族丛刊》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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