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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税收洼地那不能承诺的承诺

年11月,北京D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某旗税务局咨询新设立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股权转让税率等,被告知新设立子公司可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可申请享受15%的优惠税率,子公司股权转让尚未发生,无法明确答复。

该公司于年11月30日设立某旗D公司,并将涉案股权转让给这家新公司,后者将部分涉案股权对外转让,按15%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年12月,税务机关通知某旗D公司对涉案股权转让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

某旗D公司、北京D公司不服,请求判令某旗政府和税务局依法履行已作出的行政允诺,准予某旗D公司转让股权按15%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税务局的有关答复仅表述为“同意你单位根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可申请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并未明确承诺15%的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是否能按15%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本案所指的行政允诺并非可以允诺的事项,上诉人的诉求缺乏合法性基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由此可知,镶黄旗德天御公司是否能够按照15%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上诉人原审起诉所指向的行政允诺并非可以允诺的事项,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镶黄旗政府和镶黄旗税务局依法履行准予镶黄旗德天御公司转让股权按15%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政允诺及请求确认镶黄旗政府和镶黄旗税务局不履行该行政允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合法性基础。

同时,结合镶黄旗税务局于年12月7日作出的镶税通[]1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年12月24日作出的黄税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实际情况看,该行政允诺也无法实际履行。

上诉人在起诉和上诉时提到,上诉人对行政机关有基本信赖,镶黄旗政府和镶黄旗税务局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允诺的义务,保护上诉人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对此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允诺、行政协议等行为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允诺必须在其具有裁量权的处置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信赖利益原则置于依法行政之前。上诉人以保护信赖利益为由要求履行该允诺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上诉人若认为基于对镶黄旗政府和镶黄旗税务局的行政允诺的信赖对其造成损失,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内行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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