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哈赤于明万历四十六年(年),以七大恨告天起兵反明。此后的数十年间,满洲与大明在辽东地区展开了了激烈的角逐,满族和汉族人民的矛盾势如水火。及至入关,满汉之年的恩怨依然很深,为了稳固统治,清初最高统治者曾实现了一系列的暴政。
圈地
清初大规模的圈地有三次:第一次在顺治二年(),第二次在顺治四年(),第三次发生在康熙五年(),三次圈地累计圈占畿辅耕地二十万顷左右。
圈地令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颁布,令清查无主荒地。将这些土地分配给从龙入关的满洲贵族、八旗兵丁。名为无主荒地,实际上是“不论有主无主”一律圈占。原定只圈占近京三百里以内的土地,到了顺治二年十一年已扩展到五百里之内的河间、滦州、遵化一带,此次圈地十二万顷。
顺治四年()初,为了安排陆续入关的八旗将士以及第一次圈地中瘠地予以调换,清廷决定再次圈占畿辅一带耕地,不论有主无主,悉行圈占。其中包括顺义、怀柔、密云、平谷、雄县、大城、新城、保定、沧州等数十个州县。此次被圈占的土地约五万顷左右。
清廷把圈占的土地给内务府建立皇庄、王庄,副都统以上各给园地八十亩、大田地六十亩,一般兵丁拨田三十亩。
顺治二年、四年的圈地酿成畿辅一带数十万汉民倾家荡产,流离失所,“出无可耕之田,入无可栖之室”,造成了“相率逃徙,五百里内钱粮无人办纳,粟草料豆无人搬运”的惨象。清廷被迫于顺治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下达“自今以后,民间房屋不得复行圈拨”的命令。此后二十年间再未大规模圈占土地、房屋,但零星圈占房地却时有发生。
康熙初年由于人口的增加,满洲贵族又在酝酿大规模的圈地之举。康熙三年(),辅政大臣鳌拜等以镶黄、正黄、正白、正红、镶蓝等旗地亩不堪,令户部在顺天、保定、河间、永平等府州县圈出地亩十三万二千二百五十垧分给各旗,每壮丁给地五垧(一垧等于五亩)。
康熙五年(),鳌拜因第二次圈地时镶黄旗与正白旗错位,以换圈为名,进行大规模圈地,此即清初第三次圈地。主持此次圈地的户部尚书苏纳海、直隶总督朱昌祚、保定巡抚王登联均因反对圈地而被处死。此次圈地仅永平一带即有三十一万垧地被圈。
投充
顺治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清廷下达投充令,允许被俘汉民的亲属,以及无衣无食的贫民投到旗人为奴,且明确规定“此等投充旗下人民,有逃走者,逃人及窝逃之人、两邻、十家长、百家俱照逃人定例治罪”。
投充令颁布后,被满洲旗人恐吓逼迫投充者、误听谣言畏惧投充者屡有发生,清廷遂于该年四月十一日谕令户部,重申不得逼迫。畿辅一带的汉民后畏于圈地,后畏于屠城,不论贫富皆投充旗人,仅仅几年时间投充地已逾三万顷。而土地一经投充旗下,一应地丁钱粮俱免,直接影响到赋税的征收,故清廷于顺治四年三月下达“自今以后,投充一事,著永行停止”的命令。
顺治十年三月,清廷就投充一事令六部、都察院、科道等官会议,汉官主张将以往投充者全部革去,满官则认为若全部革去,则旗兵难以存养,双方争论激烈。经过十天的会议最终达成一致,凡是顺治四年带地投充者,查出发还州县与民一体当差。
剃发令的颁行
以满洲贵族为首的统治集团始终把剃发与否,视为被征服部族、民族是否归顺的标志。摄政王多尔衮在入关之初的十一天里,六次谕令“官民俱遵制剃发”。但由于剃发的做法不得汉人认可,尚未在中原地区稳定统治秩序的清统治集团,才于顺治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又下达“天下臣民照旧束发,悉从其便”的谕令。
顺治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多尔衮接到清军占领南京、消灭南明弘光政权的捷报,遂于次日再次就剃发问题同大学士等议道:“近览章奏,屡以剃发一事引礼乐制度为言,甚属不伦。本朝何尝无礼乐制度,今不遵本朝制度,必欲从明朝制度。今既如此,便该传旨,叫官民尽皆剃发!”
六月初五日,多尔衮遣使南京,谕豫亲王多铎令各文武军民,尽行剃发。六月十五日,清廷下达剃发令,谕曰:
“向来剃发之制,不即令画一、姑听自便者,如今天下大定,始行此制耳。中外一家,君犹父也,民犹子也,父子一体,岂可违异?若不画一,终属二心,不几为异国人乎!自今布告之后,京城内外限旬日;直隶各省地方,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尽令剃发。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若规避惜发,巧辞争辩,决不轻贷。”
剃发令一下,引起江南各省军民的强烈抵抗,于是,湖州、嘉兴、昆山、江阴、嘉定等地民人纷纷揭竿而起,反对剃发令的实施,江南地区再次陷入混乱。
从严修订逃人法
清王朝在入关之前,刚刚完成向封建制度的过渡,奴隶社会的残余相当严重,上百万的汉民在明清之际的军事冲突中被掠为奴。为了维护八旗将士战阵所得,清廷在入关之前即制定出严惩被掠汉人逃亡的法令,明确规定:凡逃人、窝主一经查获即应论死。但因逃人是八旗将士家产的一部分,三次出逃才处以死刑。
清军入关后,被掠汉人回到中原,逃亡之风日盛,甚至发生人集体逃亡的严重事件。清廷于顺治三年()五月对逃人法进行修改,从严惩处窝主:凡隐匿逃人者,一经查获,本人处死,家产籍没,妻子流徙,其邻里、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地,所在地方官员均要因失察而降低调用。
此后,清廷又于顺治六年三月、顺治九年五月、顺治十一年八月,对逃人法进行修订补充。在几经修改后,窝主的范围愈发扩大,明确规定:船只夹带逃人,船主按窝主论处,如系商船,船上货物充公;凡雇佣逃人佣工或把房屋租给逃人居住者,如有保人,以保人为窝主,如无保人则以雇主、房主为窝主;生员隐匿逃人,与平民一体治罪;现任文武官员、休致回籍官员以及进士、举人、监生等如隐匿逃人,本人及妻子流徙,家产入官。
顺治六年十一月,靖南王耿仲明,因属下隐匿逃人被弹劾,在江西畏罪自杀。以靖南王之尊,下场尚且如此,可见,清初时期逃人法之严厉。
迁界
迁界令于顺治十八年()八月十三日颁布,令浙江、福建、广东、江苏、山东等省濒海居民迁入内地;在距海30里处构筑界墙,严禁一切人越过界墙,严禁一切船只违禁下海。各省接到命令后于20天内完成迁界,界外之房屋、耕地以及所有渔、盐之业一概停止。
清廷实行迁界,是为了遏制以台湾为基地、坚持抗清的郑成功集团,切断沿海居民同郑氏的联系,对台湾进行经济封锁。
清初大规模的迁界有两次,第一次是顺治十八年至康熙初年,第二次是康熙十二年()三藩之乱爆发后。迁界的标准先是30里,后增至40里、50里不等。受迁界之害最深的是福建、浙江、广东三省。数以万计的民田、盐田被废弃,沿海居民难以为继。
迁界前后持续了二十余年,五省沿海一带“田地尽为荒芜,老弱妇子辗转沟壑,逃亡四方者不计其数,无业可安,无生可求,颠沛流离”。康熙二十二年(),清廷在收复台湾后,才废除了迁界令。
清廷实行以上的这些暴政,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满洲贵族的统治。但对于广大人民来说,代价无疑是惨重的,无数人生计无着,流离失所,甚至酿成惨变。到了清中期以后,随着满汉文化的融合,民族矛盾才逐渐得到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