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中新网巴彦淖尔9月9日电(记者张林虎)9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特力更(副厅级)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特力更获刑11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特力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旗委副书记、旗长、旗委书记、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公司或他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另外,被告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利用该学院工程建设项目,非法索取他人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特力更身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院长、法定代表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特力更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及被告人特力更自愿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及违法所得全部退缴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被告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40万元。对被告人特力更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对锡林郭勒职业学院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特力更退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