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弓箭、撒袋的管理也相当严格,早在入关以前的崇德三年(年)就定有《军律》:“一切军器,自马绊以上,俱书号记,……箭无号记者,罚银二十两,如将他人射出之箭,得而隐匿者,亦罚银二十两。”顺治六年(年)摄政王多尔衮谕定征战若干条令:“弓箭若无印记,罚银十两给予查拿之人,若无银两,鞭打三十。”康煕二十九年(年)军行令“马无印,矢无名,各罚以银”,“战矢记名其上……箭不书名,追银十两,给举首之人”。
银丝花缎嵌红宝石櫜鞬清櫜长36厘米宽22厘米鞬长76厘米
黑皮嵌倭铜櫜鞬清康熙櫜长39厘米宽25厘米鞬长82厘米宽34厘米
雍正元年(年)《军令条约》规定:“弓箭、撒袋、皮索一切军器,不加收管,致有遗失并应携带器械擅自离身,八旗兵鞭一百,绿旗兵棍责八十,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鞭四十,旗管队棍责三十,护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等插箭。”弓矢以显威,在禁城的陈设也是必不可少的。“紫禁城安挂器械八十一处,额设弓箭按月轮换一次,城内各门堆额设梅针箭一万六千八百四十支。”
皇帝御用射鹄骲箭清长96厘米
索伦长鈚箭清乾隆长99厘米
齐鈚箭清长厘米
清政府基本主张“自制”,原因是“较官制更为坚固”,即然是自己的兵器,就要写上自己的名号,以免发生混乱和丢失、易主等现象;第二,两军对垒,以中敌多寡和部位之准确,核对名号,论功行赏,以防虚假、冒领;第三,箭矢消耗极大,射出之箭,还可拣回再用,但必须是拣回自己的箭,绝不能拾取、隐匿“他人射出之箭”。
清朝骑兵网络图片
镶白旗盔甲清乾隆上衣长74厘米下裳长76厘米
正黄旗盔甲清乾隆上衣长74厘米下裳长76厘米
八旗,是清代特有的一种兵民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其制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
17世纪初叶,满族首领努尔哈赤,在进行一系列统一措施的过程中,为适应战争和统辖日益增多的归附人口的需要,在原有的“牛录”制基础上,进一步改编成“旗”的组织,明万历二十九年(年)始设黄、白、红、蓝四旗,以后又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以初设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合为八旗,以后称“满洲八旗”。凡满族成员,分隶各旗佐领,平时生产,战时从征。皇太极时,再将降服的蒙古人编为“八旗蒙古”,不久,随着战争的继续和扩大,又先后将归顺的汉人分设“八旗汉军”。
本文摘选自《紫禁城》年6月刊《清代皇家武备(之六)赤土流星剑,鸟号明月弓—冷兵器(二)》